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及6月1日至11月30日止,為例行性之房屋稅籍清查期間,稅務局清查時常發現房屋有空置情形,依規即應變更課徵稅率。
  房屋空置未使用,將按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若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若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則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要記得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才不會遭致補稅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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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已於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車主除可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轉帳繳納及持稅單至代收稅款處之金融機構以現金繳納外,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0K等便利商店繳納,但每筆金額以2萬元為限;或透過電話語音、晶片金融卡繳稅;如已申辦利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人,請於10月31日24時前,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兑。各項繳納方式除信用卡需按發卡機構規定支付手續費外,其餘皆不需負擔手續費,納稅人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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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為擴大招募電子報會員及凝聚會員向心力,鼓勵民眾以網路替代馬路,特別舉辦「100年度擴大招募電子報會員抽獎活動」,只要在100年10月31日前加入該局電子報會員(含舊會員)即具備抽獎資格,活動結束後該局將以電腦隨機方式抽出幸運獎20名,每人各可獲得便利超商禮券300元。
   加入電子報會員好康講不完,除可不定期收到最新稅務訊息、參加該局各項活動及幫助您瞭解租稅法令,維護自己的權益外,又可參加抽獎,真是一舉數得,歡迎立即上網登錄訂閱,如有活動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96969洽詢,稅務局網址:www.n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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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一般人運用最多的合法節稅管道,但常因工作、就學等因素將全戶遷出,因而喪失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權益,不可不慎。
  辦竣戶籍登記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必要條件之一。如需遷移戶籍,務請在原戶籍內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方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條件,而可繼續享受特別稅率。否則,原戶籍內均無人設籍,即使地上房屋並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僅作住家使用,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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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詢問:明明已經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何還要繳納當年度地價稅?其實,地價稅是以年計算,每年8月31日(即地價稅的納稅基準日)在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負擔全年地價稅。
  在買賣土地時,買賣雙方雖可事先協議稅負分擔方式,但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仍會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在每年8月31日以前辦理不動產產權移轉,則由新所有權人負擔當年度的地價稅;若在9月1日以後才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則原所有權人仍要負擔當年度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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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於100年6月1日施行,除了該條例第5條規定之情形外,凡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移轉,均須繳納奢侈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稅率為15﹪,超過1年至2年以內者,稅率為10﹪。
  民眾所有不動產買賣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4 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始可免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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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如該棟房屋原供非住家使用,移轉後變更為住家使用,請多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節省房屋稅負擔。
  很多民眾購買房屋時,不會注意所購房屋是否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往往等到房屋稅開徵期間收到稅單,才知道購買後供住家用的房屋,被課以較高的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之房屋稅。因此,在此特別提醒購屋之民眾,在申報契稅時,可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同時申報購買後房屋使用情形,即可及時按實際使用情形應適用之稅率核課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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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屋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有民眾詢問,最近新購乙棟新成屋,目前還未居住,房屋稅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是否可以申請免徵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依此規定,空置房屋應課徵房屋稅,並無因尚未居住而可以免徵房屋稅,至於空置房屋應適用何種稅率?依南投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4條規定: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故使用執照記載用途為「店舖或辦公室」之空置房屋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使用執照記載用途為「住宅區」之空置房屋應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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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因民事糾紛訴訟,債權人為取得債務人之課稅資料,持憑民事確定判決書或其他執行名義要求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稅捐機關依規定是無法提供的。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之查調範圍,依財政部規定,應依「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辦理,該標準僅以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為限,並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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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原有房屋業經法院強制執行,已拍定歸他人所有,稅務局為何還向其催繳該房屋以前所欠之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房屋稅係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又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即被法院拍賣之房屋,新所有權人係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成為該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在此之前之房屋稅仍應由原所有人負責繳納。房屋被法院拍賣後,原所有人持有期間所欠繳之房屋稅,如因拍定價金不足分配,致未獲清償時,該欠稅數仍為原納稅人名義,故仍應向原所有人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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