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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因民事糾紛訴訟,債權人為取得債務人之課稅資料,持憑民事確定判決書或其他執行名義要求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稅捐機關依規定是無法提供的。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之查調範圍,依財政部規定,應依「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辦理,該標準僅以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為限,並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在內。
  在此提醒大家,債權人如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證明需要者,可洽請執行法院行文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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