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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詢問:明明已經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何還要繳納當年度地價稅?其實,地價稅是以年計算,每年8月31日(即地價稅的納稅基準日)在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負擔全年地價稅。
  在買賣土地時,買賣雙方雖可事先協議稅負分擔方式,但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仍會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在每年8月31日以前辦理不動產產權移轉,則由新所有權人負擔當年度的地價稅;若在9月1日以後才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則原所有權人仍要負擔當年度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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