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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不管是已辦保存登記或未辦保存登記,都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稅範圍,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但移轉房屋為未辦理保存登記者,其所書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所謂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係指沒有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當其為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移轉,因無須至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其雙方當事人所書立之移轉契據,即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故免貼用印花稅票。民眾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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