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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因拍賣取得的土地之拍定人,於再次移轉時針對其拍賣時之現值審核提出疑義,因而提出說明。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期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是以拍賣取得土地者,即使拍定價額高於公告現值,仍以拍定時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於下次移轉時,也以該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非以拍定價額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請各拍定人於拍定及移轉時特別注意。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土地增值稅之申報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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