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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之查調範圍,依財政部94年9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8880號函釋規定,僅以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為限,尚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至債權人如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之需要者,得請其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

    若債權人為強制執行,確有需要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者,得記得洽請執行法院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勿逕自持已取得之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等文件向稅務局申請,以免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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