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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售給他人,無論價值多少,都應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房屋現值並繳納契稅。
有民眾反映,名下房屋早已賣給別人,為何向稅捐機關查調財產時,該坐落房屋還出現在清單上,以致影響其中低收入戶補助申請。
土地、房屋移轉時,一般民眾都會依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可是對於地面上價值不高之老舊免稅房屋,常會忽略未申報契稅,以致於事隔多年房屋仍在其名下,而影響應有之權益;在此特別提醒納稅人,不論應徵房屋稅、免徵房屋稅或有、無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移轉時都要向轄區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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