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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送主管稅捐機關據以課徵田賦。所以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所有權有移轉(買賣或繼承)時,新所有權人應向農業主管機關重新申請其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否則應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改課徵地價稅。稅務局說,該局為主動服務納稅人,於釐正稅籍時,均會發函通知輔導新所有權人,若其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者,請其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
  所以,請檢視自己身邊的土地,如有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條件者,請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申請期限內,把握時間內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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