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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計算,於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部分,不受都市土地3公畝(90.75坪)、非都市土地7公畝(211.75坪)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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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計算,於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部分,不受都市土地3公畝(90.75坪)、非都市土地7公畝(211.75坪)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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