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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計算,於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部分,不受都市土地3公畝(90.75坪)、非都市土地7公畝(211.75坪)之限制。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只要二年內再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如果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再出售原有的自用住宅用地者,也可申請退稅。
  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按該法條第1項僅規定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數額以3公畝(90.75坪)或7公畝(211.75坪)為限,並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不可超過3公畝或7公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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