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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來電詢問,土地出售時,如果地上房屋無建物所有權狀,是否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若地上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該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條件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須在申報移轉時檢附房屋坐落之證明文件,如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等,以供認定該建物坐落土地地號。民眾應於申報土地移轉時,檢附前述建物資料,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土地增值稅課徴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496969。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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