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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訊】有民眾來電詢問,前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其18歲兒子目前也持有1棟房屋,本次出售配偶名下唯一房屋,可否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土地所有權人前已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者,如符合一生一屋條件,仍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而檢視一生一屋規定中與未成年子女有關的條件有:1.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法修訂後成年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從20歲下修至18歲,因此該民眾如在112年1月1日後訂定買賣契約出售土地及房屋並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出售時因兒子已成年,兒子擁有的房屋不會影響其一生一屋的適用。惟如出售前該房屋僅有其18歲兒子設立戶籍,縱使兒子已設籍滿6年,因其已成年,不符前開規定,將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若民眾對土地增值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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