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是在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所課徵的租稅,房屋所有權如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等原因而移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就必須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本縣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轄內房屋依規定所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除用以課徵房屋稅外,也用於契稅的課徵,契稅的計算一般是按房屋的標準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目前契稅的稅率分為三種,買賣、贈與及占有為6%,典權為4%,交換、分割為2%。在不動產交易時,買賣雙方或許常會私下約定所有權移轉所須繳納稅捐均由買方或賣方負責繳清,但這是買賣雙方間的私人約定,房屋移轉時,仍應依法以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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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國人生活水準提高,越來越重視休閒旅遊,致民宿如雨後春筍般隨處可見,有關民宿房屋稅之核課也引起一般人注意。
  合法登記之民宿如符合下列條件:(1)客房數5間以下,(2)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3)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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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照顧身心障礙人士,規定凡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在此提醒符合規定的車主,請檢附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一旦核准免稅,如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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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有民眾誤以為做為住家使用之農舍,可以免繳納房屋稅,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舍也是房屋的一種,因此農舍仍應繳納房屋稅,並無農舍免徵房屋稅之規定。房屋稅係按房屋使用情形課稅,不論房屋是否供營業使用、空置亦或供住家使用,稽徵機關都會依據房屋稅相關規定,依其實際使用情形之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農舍如果作為住家使用,則應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房屋如實際使用情形為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之使用,則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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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土地現值後,可不可以改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納稅人未及在申報時註明要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還是可於土地增值稅的繳納期限內向稅捐單位補行申請,請民眾要把握期限。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不論土地的漲價幅度均為百分之10,而一般用地稅率需根據土地漲價幅度的不同,稅率級距在百分之20到40之間,二者相較,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實在優惠許多。但請大家注意的是,要享有此節稅的好機會需民眾主動申請並表示,稅捐單位才能依民眾的申請審查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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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稽徵法第38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0年1月26日公布,將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之利率,從「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修正為「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稅捐行政救濟案件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或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係按「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退還或補繳稅款,修正後將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另增訂過渡條款,即該條文100年1月10日修正施行前,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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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至該局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查調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時,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以國民身分證為限。
  民眾如需查詢個人財產時,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惟申請人常質疑為何不能以駕駛執照或健保IC卡等代替,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單位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及所得等資料負有保密責任,而駕駛執照或健保IC卡等證件,係由不同政府機關依其主管相關法規所核發專屬用途之文件,尚不能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用。且囿於駕駛執照或健保IC卡等證件,較難辨識其真偽,為確保納稅義務人課稅資料安全,並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課稅資料應予保密之意旨,故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至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查調本人之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者,仍應以國民身分證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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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99年租稅宣導標語徵選活動已於11月30日結束,感謝鄉親熱烈參與,本次活動計有238件作品參賽,得獎作品業已評定揭曉,共評選出優選5位、佳作15位,得獎名單公布如下:
  優選:林建澤、張杏年、陳勇仁、謝秉儒、紀宏狄等5人,每人可獲頒發超商禮券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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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送主管稅捐機關據以課徵田賦。所以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所有權有移轉(買賣或繼承)時,新所有權人應向農業主管機關重新申請其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否則應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改課徵地價稅。稅務局說,該局為主動服務納稅人,於釐正稅籍時,均會發函通知輔導新所有權人,若其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者,請其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
  所以,請檢視自己身邊的土地,如有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條件者,請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申請期限內,把握時間內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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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之查調範圍,依財政部94年9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8880號函釋規定,僅以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為限,尚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至債權人如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之需要者,得請其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

    若債權人為強制執行,確有需要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者,得記得洽請執行法院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勿逕自持已取得之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等文件向稅務局申請,以免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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