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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課徵,由於減半與否對稅負影響甚大,為使納稅義務人了解其適用範圍,特加以明確說明。
  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設立之工廠,其自有供直接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可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但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另外,工廠為擴充廠房規模,常於合法登記的廠房同一圍牆內新建無使用執照的違章房屋,該違章廠房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不得許可設立,尚難認屬合法登記的工廠,依法不得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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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是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為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的自益信託且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則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果以土地為信託財產的自益信託,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作自用住宅使用,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且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的範圍內,只要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需自次年起才可適用。此外,須注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只能有一處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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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了減輕自住房屋者之負擔,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優先享受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10%的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所稱「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因此交換的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土地,就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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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符合縣政府列冊照顧之低收入戶,且為低收入戶所有並供其居住之住宅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享有免徵房屋稅優惠。
  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而為減輕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依財政部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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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欲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10)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符合相關要件,但如利用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已規避面積之限制,仍無法適用該優惠稅率。
  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者,必須個人「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已經使用過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五項條件才行。其五項條件分別為:一、因換屋出售原先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在都市地區不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5公畝部分。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三、出售前,持有該自用住宅土地達6年以上。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五、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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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一般人運用最多的合法節稅管道,但常因工作、就學等因素將全戶遷出,因而喪失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權益,不可不慎。
  辦竣戶籍登記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必要條件之一。如需遷移戶籍,務請在原戶籍內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方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條件,而可繼續享受特別稅率。否則,原戶籍內均無人設籍,即使地上房屋並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僅作住家使用,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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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間贈與不課稅及同法第39條之2農業用地移轉應否課稅第1項規定時,如何適用,按上開第28條之2之立法意旨係為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倘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屬農業用地,且同時符合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之規定,揆之上開立法意旨,尚無優先適用同法第28條之2之原意。是以,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如同時符合上開2條文之規定時,得由當事人選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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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現行營業用房屋稅率為3%,減半後只課徵1.5%,可節省很多。
  若納稅義務人符合以下三要件,即可申請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1、自有房屋 2、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工廠登記之工廠 3、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但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凡符合減免規定之工廠,應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若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適用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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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課徵田賦,申請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符合相關規定條件者,應於上開期間內向土地所在之各鄉(鎮、市)公所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可減輕租稅負擔。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若係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或非都市土地屬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並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土地所在之各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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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活絡不動產交易,長期持有土地20年以上移轉時,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有減徵之優惠措施,即持有20年以上未滿30年者減徵20﹪、持有30年以上未滿40年者減徵30﹪、持有40年以上者減徵40﹪。
  長期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說明如下: 1.一般買賣或贈與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2.因繼承而取得者,為繼承發生之日。3.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4.因徵收而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5.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6.於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取得者,依民法第758條及第759條規定。7.信託土地、配偶相互贈與土地、農業用地等不課徵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於再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為第1次不課徵或免徵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關於土地持有年限之截止點,除經執行機關拍賣而移轉者為拍定日、法院形成判決而移轉者為判決確定日外,應以向稽徵機關申報移轉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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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照顧身心障礙人士,規定凡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在此提醒符合規定的車主,請檢附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一旦核准免稅,如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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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有民眾誤以為做為住家使用之農舍,可以免繳納房屋稅,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舍也是房屋的一種,因此農舍仍應繳納房屋稅,並無農舍免徵房屋稅之規定。房屋稅係按房屋使用情形課稅,不論房屋是否供營業使用、空置亦或供住家使用,稽徵機關都會依據房屋稅相關規定,依其實際使用情形之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農舍如果作為住家使用,則應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房屋如實際使用情形為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之使用,則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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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土地現值後,可不可以改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納稅人未及在申報時註明要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還是可於土地增值稅的繳納期限內向稅捐單位補行申請,請民眾要把握期限。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不論土地的漲價幅度均為百分之10,而一般用地稅率需根據土地漲價幅度的不同,稅率級距在百分之20到40之間,二者相較,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實在優惠許多。但請大家注意的是,要享有此節稅的好機會需民眾主動申請並表示,稅捐單位才能依民眾的申請審查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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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送主管稅捐機關據以課徵田賦。所以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所有權有移轉(買賣或繼承)時,新所有權人應向農業主管機關重新申請其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否則應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改課徵地價稅。稅務局說,該局為主動服務納稅人,於釐正稅籍時,均會發函通知輔導新所有權人,若其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者,請其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
  所以,請檢視自己身邊的土地,如有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條件者,請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申請期限內,把握時間內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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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計算,於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部分,不受都市土地3公畝(90.75坪)、非都市土地7公畝(211.75坪)之限制。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只要二年內再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如果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再出售原有的自用住宅用地者,也可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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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條例減免規定,房屋損毀達整棟面積3成至5成減半徵收,5成以上房屋稅全免。本次凡那比颱風造成損害因屬重大災害,其導致之房屋淹水,本縣房屋將從寬辦理減免房屋稅1個月,土石沖(侵)入房屋雖未達減免規定者,減免3個月房屋稅,因土石流侵襲致地形、地貌改變,交通斷絕,房屋無法使用者,免徵房屋稅至可正常使用為止,以符合實質課稅原則。民眾房屋如因凡那比颱風造成上述損害情形,請儘速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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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因凡那比颱風受損無法使用,民眾於100年2月28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稅務局將主動辦理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免由車主個別提出申請。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凡那比颱風侵襲泡水或流失,如需修復始可使用或已毀損不堪使用者,民眾只要在100年2月28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該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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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度颱風凡那比襲台,提醒民眾如有房屋、土地或車輛等損失,應於風災發生之日起30日內,就近向土地或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地方稅減免事宜。
  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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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住宅用地,如果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該局申請按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核定後自當期起開始適用,此與一般用地基本稅率千分之10比較,可大大減輕納稅人的租稅負擔達4倍之多。
  稅務局又說,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亦可減免地價稅,例如作為巷道用地、社區道路或騎樓走廊用地,在使用期間內,均可向該局申請減免地價稅,但若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依規定則不予免徵。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果您的土地符合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稅地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本(99)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但因今年適逢中秋節假期則順延至9月23日,如果超過此期限才提出申請,應自申請的次年期才能適用,所以籲請民眾把握申請期限,儘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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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是按車子的車種及汽缸總排氣量按日課徵,車子無法使用要馬上辦理異動手續才不會被繼續課稅,已經繳納全年期稅額的,可以憑監理單位的異動登記書,向稅務局辦理退還未使用期間的稅款。政府為了照顧身心障礙者,針對身心障礙車輛,有「一人一輛」或「一戶一輛」的免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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