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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有轉賣、移用者,移用及被移用牌照之車輛,按同法第31條規定皆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指出,上開處罰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因此,牌照一經懸掛移用,違法構成要件即屬實現,且該違章行為經查獲依法裁罰後,如仍違規懸掛使用,經再查獲時,也將再予處罰。該局特別籲請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千萬不要貪圖一時之便,將車牌借供他車或懸掛他車車牌使用公共道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使荷包大失血。如對使用牌照稅法令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9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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