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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建設公司詢問,該公司樣品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其實不論是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籍課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都應在建造完成後30日內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方式同於一般建物,按建造材料、面積、地段來評定房屋現值,且因供銷售房屋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拆除後也應立即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才能免予課稅。

稅務局特別說明上開建物房屋稅之完納,僅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此類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房屋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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