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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財政部於111年6月22日頒布新令釋,修正罰鍰計算方式,以該欠稅年度滯納期滿(限繳迄日次日起30日)後,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始列入計算裁罰金額,使違章裁罰更為公平,保障納稅人權益。

稅務局說明,新修正罰鍰計算方式,以欠稅年度於滯納期滿次日至所屬年度12月31日止曾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紀錄者,該年欠稅額才需裁處罰鍰,若欠稅年度未曾被查獲,則不列入計算裁罰金額,僅須加徵滯納金。例如甲君欠繳109年至111年使用牌照稅,該欠稅滯納期滿日分別為109年7月20日、110年6月30日、111年6月2日,該車於111年8月3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新頒令釋規定應裁處罰鍰5,353元,說明如下:經查109年曾於當年9月3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109年應裁處3,369元(11,230*0.3);而110年因不曾被查獲,該年稅額不列入計算裁罰金額,僅須加徵滯納金;111年應裁處1,984元(即111年1月1日至111年8月3日本稅6,614元*0.3),合計裁罰5,353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及警方已透過各種科技執法方式查緝未完稅車輛,請務必如期繳稅,如尚有欠稅,請儘速向地方稽徵機關補發稅單並繳納,以免因車輛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民眾若想更進一步了解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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