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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避免爭議,財政部於108年7月30日發布解釋令,包租代管業者開立給轉租房客的租金收據,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現行包租代管業者的經營作業方式,主要是向房東承租住宅再轉租給房客使用,並從中收取服務費。過程中會開出兩張單據,1張是針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自行留存備查;另1張則是開給承租房客的租金收據。財政部於108年7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10804528040號令解釋,上揭租金收據性質雖然屬於印花稅法中的銀錢收據,不過因其與業者的營業行為有關,且有明確開立對象,兼具營業性質,符合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不屬於課稅範圍,收據即不需繳納印花稅。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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