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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得准其就已繳納年期之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1條第3項及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均有規定。若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筆土地之期間,有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地價稅的事實,應准就該已增繳年期之地價稅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5為限。所以按時繳納地價稅也會有意想不到的好處。
若民眾對土地增值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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