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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學校用地、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並非全都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用地中,必需是留待將來由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取得者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因為使用上受到限制,土地價值亦受影響,所以在地價稅的租稅負擔上較一般土地為輕:一、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6稅率課徵;若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時,可申請免徵地價稅,二、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
若民眾對地價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國慶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聯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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