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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時,應檢附各級法院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以資證明,係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案件。但債權人持已附簡易訴訟程序案件於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終審確定民事判決書正、影本,即可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不需另外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既以管轄之地方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且除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外,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自無須再發給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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