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或罰鍰之處分不服,應先申請復查;經復查後如對復查決定不服,始可提起訴願。惟對非屬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不服,須逕提訴願,免於踐行復查先行程序。

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或罰鍰之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然納稅義務人對非屬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案件(例如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申請減免稅捐、財產禁止處分……等)不服,可依訴願法規定,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免於踐行復查先行程序。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核定稅捐或罰鍰之處分,與非屬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不同,行政救濟程序有別。倘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處分,務必依該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於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自身權益。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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