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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甲君詢問:出售名下之車輛(A車)欲辦理過戶時,發現車輛因欠稅而被禁止移轉處分,經繳清該車輛所欠繳之使用牌照稅,為何仍不能塗銷該禁止移轉處分?
 
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依該局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注意事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含罰鍰)累計達10萬元以上者,即達應辦理禁止財產處分金額標準,為保障稅捐債權,得就納稅義務人之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動產、不動產(如車輛、土地、房屋…等),通知有關機關辦理「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禁止處分。
 
稅務局指出,經查甲君係欠繳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累計金額達10萬元以上,經該局依法就甲君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2部車輛(A車、B車),通知監理單位辦理禁止車輛移轉之處分,並已函知甲君;嗣後,甲君買賣A車欲辦理移轉過戶時,除繳清該部車輛欠稅外,尚需繳清其B車牌照稅及房屋稅等滯欠稅款後,始能塗銷該禁止處分。
 
稅務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於接獲稅捐繳納通知文書請如期繳納;倘因欠繳稅捐致車輛或不動產被禁止處分,須繳清滯欠該局全部稅款後方可塗銷禁止處分。如有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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