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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及第39條之3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如法院拍賣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合於前條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該次移轉之土地漲價利益,並非免徵。由於法院拍賣農業用地是否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涉及買賣雙方權益。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的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會增加。故於買賣雙方權益互相衝突下,在稅法僅規定得由買賣任一方申請不課稅之情況下,不宜由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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