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逃漏或減輕稅賦者,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業經修正為3倍以下。財政部配合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從原規定一律處3倍罰鍰,修正依短匿稅額裁處0.5倍至2倍之罰鍰。
  上開規定修正發布後,有關納稅義務人違反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案件,裁處之罰鍰倍數,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規定,其短匿稅額每案每年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二、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部分,其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2萬5千元至5萬元、逾5萬元至7萬5千元、逾7萬5千元者,分別按短匿稅額處0.5倍、1倍、2倍罰鍰;另為適度疏減訟源,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5萬元,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按短匿稅額處0.5倍之罰鍰。
 在此提醒納稅義務人,凡經申請核准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及按千分之10稅率課徵之工業、加油站等用地或經申請核准之減免稅地,其適用或減免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依限申報,因而被查獲發生漏稅者,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尚有上開處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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