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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於101年6月12日水災受損無法使用,民眾於災害發生之日起至本年12月31日前,檢具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稅務局將主動辦理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免由車主個別提出申請。
  汽車、機車(151cc以上)612水災侵襲泡水或流失,如需修復始可使用或已毀損不堪使用者,民眾只要在101年12月31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該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辦理退稅。
  舉例說明:甲君所有2400cc自用小客車因101年6月12日水災泡水送修車廠維修,經修車廠評估該車已無法修復,甲君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後,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退還101年6月12日至12月31日(共203日)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其退稅金額計算如下: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366天x無法使用日數(203天)=6,228元。
  另假設乙君所有4200cc自用小客車因101年6月12日水災泡水送修車廠維修,並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退還該車輛報停期間(以20日為例)溢繳之稅額,其退稅金額計算如下:全年應納稅額28,220元/366天x報停日數(20天)=1,542元。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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