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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土地供其子女設籍,其子女於審核基準日雖未成年,然將於該年度結束前成年,可否認定為供成年親屬設籍,依據財政部89年3月2日台財稅第0890451450號函釋,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又符合特別稅率減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其申請期限截止日(每年9月22日),即為審核之基準日。上開例子該子女於審核基準日既未成年,則仍應依上揭土地稅法第17條以一處為限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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