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及6月1日至11月30日止,為例行性之房屋稅籍清查期間,稅務局清查時常發現房屋有空置情形,依規即應變更課徵稅率。
  房屋空置未使用,將按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若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若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則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要記得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才不會遭致補稅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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