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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度颱風凡那比襲台,提醒民眾如有房屋、土地或車輛等損失,應於風災發生之日起30日內,就近向土地或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地方稅減免事宜。
  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風災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或公所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務局或其分局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務局或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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