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並非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所有之房屋皆免稅,仍應依其實際使用情形審查是否符合房屋稅條列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依房屋稅條列第15條第1項第2款「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准予免徵房屋稅。」是以適用減免房屋稅範圍,應以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為限。

      稅務局提醒大家,惟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福利事業,其所有房屋供員工出差住宿及免費提供社會福利團體出差住宿使用,非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仍應依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房屋稅之核課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arrow
arrow

    Talkta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