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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二、廢止本部88年1月22日台財稅第881896982號函。

 

 


 (來源:財政部102.12.16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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