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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被法院拍賣,於收到稅捐單位通知後逾30日始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巳逾限申請與規定不符,無法獲准。
  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稽徵機關依拍定結果核算土地增值稅,並發文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若該筆土地符合同法第39條之2規定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請於收到通知30天內持該筆土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因等候主管機關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以致逾期申請者,依財政部90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00451834號函規定,扣除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的核發期間後在30天內者,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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