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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相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如對加徵滯納金之處分不服,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內申請復查。
  依照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款者,每超過2日就要按滯納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該項加徵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在計徵滯納金之30日期間屆滿的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舉例來說,稅款的限繳期限為100年4月30日,如逾期限未繳,每逾2日即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換言之,若超過5月30日仍未繳稅,將被加徵本稅15%之滯納金。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之滯納金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即100年5月31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在此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款書所加徵之滯納金如有不服時,務請注意申請復查時限,以免逾期申請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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