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限一方死亡時,夫妻因故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也可主張行使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此取得的土地不動產產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得比照配偶一方死亡的規定,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夫妻因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有關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其於夫妻雙方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稅務局南投總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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