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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邇來有民眾在換屋時,會向稅捐單位詢問是否適用重購退稅要件以便申請退還出售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在此簡單說明。

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之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因此所出售及購買的土地都必須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如果有出租、營業情事則須按比例扣除;另外購買的土地地價須超過出售的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範圍內退還其餘額。因此,如果新購土地地價比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數額少的話,就無法申請退稅,不是2年內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都能申請退稅,民眾應了解相關規定。此外,在核准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須受管制維持自用住宅狀態,如果再行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者,將予補繳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也請民眾須特別注意。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稅務局南投總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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