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買賣移轉時,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始可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房屋,如拍賣價款未足以清償拍賣標的物所滯欠之地價稅、房屋稅,亦可逕行辦理過戶,惟前揭欠繳之地價稅、房屋稅仍屬原納稅義務人之欠稅,原納稅義務人應負繳納義務。

稅務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故執行拍賣標的物所核課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屬優先債權,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倘納稅義務人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非執行標的物之地價稅、房屋稅等,則屬次優債權,須依債權受償之先後順序依序受償,納稅義務人滯欠之稅捐如未獲分配或分配款項未足以清償欠稅,仍負繳納義務。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不動產被拍賣過戶後,如仍欠該房屋稅或地價稅,原納稅義務人應負繳納義務。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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