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顧及身心障礙者行之需求,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同一戶籍且經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可以申辦免稅。

稅務局說明,依財政部106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600064480號令,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其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及但書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又說,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又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納稅人如符合身心障礙者免稅規定,請向車籍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只要檢附證件齊全,即可自申請當日起享受免稅優惠。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課徵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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