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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6年5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51號令公布,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6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1年。

該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政府措施之施行致增加租稅負擔,無法於法定期間內一次完納稅捐,於105年已訂定「南投縣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因此,納稅義務人若因地價調整致地價稅繳納困難者,可於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向該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僅能擇一適用,稅額增加未達5萬元,得延期1個月至2個月或分2期至3期;稅額增加5萬元以上,未達10萬元,得延期1個月至3個月或分2期至4期;稅額增加10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得延期1個月至4個月或分2期至5期;稅額增加20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得延期1個月至5個月或分2期至6期;稅額增加50萬元以上,得延期1個月至6個月或分2期至7期。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在延期、分期繳納期間土地想要移轉,仍應依稅法規定,先行繳清該筆土地全部地價稅,才可以辦理過戶登記。民眾若對於上述內容如有相關問題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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