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可依騎樓走廊地上建築改良物層數,減徵地價稅,房屋騎樓走廊地若沒有圍用或營業使用的話,可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築改良物權狀影本,向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依下列原則處理:(一)騎樓走廊地上有一層建物者,其騎樓走廊之地價稅可減徵二分之ㄧ。(二)騎樓走廊地上有二層建物者,其騎樓走廊之地價稅可減徵三分之ㄧ。(三)騎樓走廊地上有三層建物者,其騎樓走廊之地價稅可減徵四分之ㄧ。(四)騎樓走廊地上有四層建物以上者,其騎樓走廊之地價稅可減徵五分之ㄧ。建物層數認定,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其未記載於所有權狀之增建樓層部分,如能提出建物勘測成果表(現為建物測量成果圖)者,應合併計入層數。
  在此呼籲民眾如有符合上開條件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102年9月22日因適逢假日依規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要是超過此期限才提出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期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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