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符合縣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其所有之房屋無出租營業僅供居住者,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而為減輕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財政部亦特別函釋,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由於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跨越了兩個年度,而低收入戶證明,係由公所逐年清查,逐年核發,因此,如符合低收入之納稅人,需每年向稅捐機關申請,才能減免房屋稅。
  102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在此特別提醒符合申請免稅資格的納稅義務人,請持低收入戶證明儘速提出申請,以節省房屋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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