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需用土地,無論是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以市價補償其地價,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內政部101年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應依市場交易價格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另同條例第30條也將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由按公告現值加成補償,修正為以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所以無論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均以「市價」計算地價,雙方達成協議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而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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