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住宅用地,如果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該局申請按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核定後自當期起開始適用,此與一般用地基本稅率千分之10比較,可大大減輕納稅人的租稅負擔達4倍之多。
  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亦可減免地價稅,例如作為巷道用地、社區道路或騎樓走廊用地,在使用期間內,均可向稅務局申請減免地價稅,但若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依規定則不予免徵。在此提醒納稅人,如果您的土地符合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稅地規定,均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本(101)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但因今年申請截止日適逢例假日則順延至9月24日,若是超過此期限才提出申請,則要自申請的次年期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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