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的土地可否不要合開一張稅單,而由各共有人分單繳納地價稅呢?依照財政部92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854號函,經全體公同共有人提出分別開單繳納地價稅申請,並以書面承諾負連帶繳納責任,稽徵機關將會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的比例核算地價稅通知各共有人繳納。
  如果非由全體公同共有人要求分單繳納地價稅,僅是部分共有人提出申請,並以書面承諾負連帶繳納責任,且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區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仍然可就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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