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拉風災造成災情不斷,如有房屋、土地或車輛等損失,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地方稅減免事宜: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稅務局〉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風災發生當年度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稅務局〉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如需修復始可使用或已毀損不堪使用者,民眾只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該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辦理退稅,受災車輛所有人,請於風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車籍地方稅稽徵機關〈稅務局〉提出申請。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稅務局〉或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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