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出售農業用地,如果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無論有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作為排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去年6月奢侈稅開徵後,本局經常收到國稅稽徵機關查詢農地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是因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 款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非該條例之課徵範圍。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因此民眾所有不動產買賣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4 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始可免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在此提醒民眾大家,移轉之土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土地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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