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房屋須無出租或營業,係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必要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無出租或供營業之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可申請按特別稅率2‰課徵地價稅。因此,已經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規定之設籍人死亡或遷出,原址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者,雖實際居住該地,仍不符應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應自次年起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此外,該自用住宅用地上原供自住之房屋,一經出租他人或供營業使用,即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營業之條件,亦應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上述情形而不符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時,請於重新辦妥戶籍登記或出租、營業情形結束後,於當年 9 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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