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請注意,您的愛車若因失竊已向警察局報案,嗣後只尋獲車體,而車牌未尋獲,應向監理單位重新領牌;如不擬使用者,應向監理單位申報停止使用。
  交通車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失竊登記後僅尋獲車體,車牌未尋獲,如經向監理單位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即計徵至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
  若失竊車輛只尋獲車體而車牌未尋回,但已老舊不堪使用時,最好儘速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車輛則由舊物回收場回收;若未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停駛或牌照註銷等手續,依規定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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