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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經提起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為了彌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而延緩徵收或退還本稅所造成的損失,稅捐稽徵法規定經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都要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因此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避免行政救濟確定後加計利息增加租稅負擔,可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後,再提起行政救濟,則不論行政救濟結果如何,權益皆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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