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竣戶籍登記,為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之一。土地所有權人常因工作或作子女就學等原因將戶籍全部遷出,即使仍居住該地,卻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設籍條件,須改按一般用地的較高稅率課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9條之規定,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條件,除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因此戶籍一旦全部遷出未設於該地,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並作自用住宅使用,依法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請納稅人注意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有適用條件的限制,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之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惟若有其他的直系親屬(旁系親屬與規定不符),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設籍居住另一處所者,該房屋基地也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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