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宿業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課徵問題,說明如下。
  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則依據現行稅法辦理。又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示,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上開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因此,合法民宿須先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並符合上述客房數5間以下等3個條件經營者,始能享有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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