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是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為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的自益信託且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則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果以土地為信託財產的自益信託,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作自用住宅使用,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且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的範圍內,只要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需自次年起才可適用。此外,須注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只能有一處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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